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贝莱德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8-31星空体育,星空体育官方网站,星空体育APP下载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五、禁止行为.....................................................................................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任.....................................................................................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项.....................................................................................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7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除非另有约定,《贝莱德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券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
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2)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
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除上述第2、9、14、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若信息确不适用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交时确无法取得,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建
立相关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金托管人依法应获悉的数据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4.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
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第
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
经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
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
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托管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
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
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提供的合同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文
件原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盖印章后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
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
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
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保证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
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
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但如果特殊情况网下新股指令发送时间晚于
10:00,基金托管人应当尽力配合执行划款,但不保证一定成功)。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基金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
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盖公章的授权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托管人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
授权文件传真件/电子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电子
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
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
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
由于相关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过错方负责相应赔偿。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5.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
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
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在T日12:3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在T日09:30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账户净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
于电子邮件形式)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
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确
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
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
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
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
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资金
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1)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
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和信用衍生品
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开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证券组合费、交易征费、股
份交收费、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费、税费等)、与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增值税及
其他税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基金财产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人依法应获悉的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信息确不适用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交时确无法取得,
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